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增加学校财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资〔2012〕9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桂幼师国资〔2018〕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出租、出借) 在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分类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鼓励将闲置的房屋、设备设施、场所对外出租(出借)有偿使用。
第三条 学校可提供有偿使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场所,包括因行政、教学暂时闲置不用的房屋、设备设施、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教室、实训室、礼堂、报告厅、音乐厅、体育场馆、设备设施、家具、房屋等。
第四条 各部门(单位)开展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使用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校外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使用,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应实行收费管理,属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社会公共利益使用或学校研究同意者除外。学校校级会议研究同意的,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对房屋、设备设施、场所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制,遵循先审批、后实施、审批与执行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以下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未按照学校制度审批的国有资产;
(二)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产权有争议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严格按照意识形态管理执行,学校不允许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处、后勤基建处为小组的固定成员,校长办公室、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权限为相关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重大有偿使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重大有偿使用项目的招租、谈判;负责对有偿使用范围的审核并对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是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 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 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租金的催收和各类文件、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校长办公室、后勤基建处、教务与科研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的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设备、场馆、房屋有偿使用(出租、出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租金收入、水电费等的收取、开具发票和报税等相关工作;
(二)后勤基建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保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学校经营食品的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场所进行安全管理;负责对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场所的装饰装修管理与监督、水、电供应及水电费的催收、做好物业管理等工作。
(三)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对使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的管理,做好租前交接、租中监管、租后接收等工作,并负责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有偿使用 (出租、出借),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单位(个人)向学校提出使用申请。
(二)资产所在部门负责受理初审,其他未明确资产或交叉资产视具体情况确定初审部门。根据设备、场馆的使用状况、市场需求情况,填报《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有偿使用资产申请表》(附表2)。
(三)审批权限
1.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期限30天之内、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2.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期限在30天至180天内、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常规资产除外,如礼堂常规出租),由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小组审核后,报校级会议审定;
3.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期限在180天以上且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小组审核,报校级会议审定,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期限在180天以上且批量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由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小组审核,由校级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获审批后交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确认招租方式。有偿使用(出租、出借) 期限180天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 招租底价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或参考同类、同地段市场价格确定,公开招租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 (出租、出借)期限在30日之内的,学校向承租方收取场地或资产使用费,收费标准按《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附件3)收取,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一律实行合同制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制定合同范本,合同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并注明归还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各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合同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重要项目的租赁期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如招租过程记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 进行收集整理。
第十九条 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二十条 校内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时,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后勤基建处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四章 风险防控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出租、出借) 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 (协议) 一旦终止或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 (出租、出借) 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益一律上缴学校,作为学校收入,统一管理与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以各种理由和方式截留、转移或挪用学校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有偿使用(出租、出借)收入应规定开具相关票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后勤基建处和财务处要坚持定期核对制度,确保租赁收入、水费、电费、物业费等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将承担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批准,擅自有偿使用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出租;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上述规定金额 “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 不包含本数。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承租者为校外单位或个人,不适用于校内各部门。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同或申请报告一式四份,申请使用单位(人)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处各执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外单位(个人)有偿使用申请办法
2.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申请表
3.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