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8 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加强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桂幼师国资〔2021〕1号)和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采购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学校通过采购方式获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基建工程除外)。

基建工程及其附属货物履约验收,按照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约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工程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合同是采购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包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招投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等)、样品、检测报告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验收主体、方式及职责

第六条申购部门是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依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和组织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履约验收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履约的行为。

第七条验收方式。验收方式分为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和学校组织验收。

(一)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申购部门资产管理员、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人员,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等。验收人员依据采购合同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如有异议,可申请校级验收。

项目验收后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由申购部门和供应商确认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申购部门对验收结论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定期参与申购部门自行验收项目,组织相关部门对已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抽查。

(二)学校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申购部门完成初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验收小组原则上应由申购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大型或复杂的项目要求申购部门负责人必须参与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单位参与验收。

第八条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学校相关政策,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组织或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

3.组织验收督查和验收复核。

(二)申购部门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在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货物的数量、品牌型号、安装、调试及货物的包装、外型、配件、合格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记录,对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对采购的服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对服务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3.负责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验收和考核,并做好记录。尤其对隐蔽工程、地下工程要进行认真检查,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签证、报批和报备手续,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据实反映供应商履约异常情形及违约失信行为。

5.负责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移交工作。

6.负责有关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工作,负责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

7.负责对验收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行使合同售后服务权利。

8.项目负责人是采购项目验收的具体责任人,协助供应商做好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准备工作,负责到货验收,参与质量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三)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范围实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或参与归口项目的验收工作。

2.协助业务部门处理验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检验项目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申购部门或归口部门提出,相关部门按要求向供应商(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五)财务处作为资金支付部门,在确保项目验收合格后经申购部门申请支付后按程序支付,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

第三章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前准备。申购部门准备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服务承诺等)、技术资料、样品(如有)、已经履约完成的材料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技术要求、响应承诺、合同约定等。

(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到现场严格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清单、封存样品(如有)、设计变更(如有)、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等材料进行核对、验收,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验收或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并作好验收记录。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

(三)出具验收书。验收完成后,并出具全体验收成员签字的项目验收书(参考格式见附件。分段验收的出具分段验收书。

第十条验收结论。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文件等约定相符的,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整改意见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验收期限。部门自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校级验收原则上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申购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验收要求:

一、货物类验收。货物类验收一般程序为初步验收(即到货验收、质量技术验收)和正式验收。

  1. 到货验收

    1.到货接收。采购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购部门应督促供应商按期供货,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满足货物验收所需的场地及安装、调试、试运行等条件。

    发货前,项目负责人应与供应商确定发货时间,做好前期准备,按时组织接收。

    到货后,项目负责人对货物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与合同不一致的,项目负责人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2.开箱验收。项目负责人须与供应商共同开箱验收,根据采购合同、装箱单等随机资料,检查货物的外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损伤等),清点数量,核对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问题,申购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与供应商协商处理。

    (二)质量技术验收

    质量技术验收包括对货物的功能、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还应包括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培训完毕后,申购部门安排专人操作试机,逐项测试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和技术参数,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考察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并留存技术验收资料。

    如发现问题,申购部门应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据,及时与供应商交涉处理,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更换或要求派员检修。

    (三)正式验收

    项目完成后,申购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质量技术验收记录、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验收小组对到货验收和质量技术验收结果进行核验,并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二、服务类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行业标准和规范,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整体或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

    三、工程类验收。工程验收一般程序为初步验收(即到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如有))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施工内容、工程材料及设备、施工进程、工艺、质量、安全等进行检验。

    (一)到货验收

    申购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检验,确保符合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内容参照货物到货验收和质量技术验收。

    (二)隐蔽工程验收(如有)

    对隐蔽工程,申购部门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合同、设计要求做好现场监督,并做好拍照、记录等工作,出具隐蔽工程验收意见。

    (三)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申购部门按程序提交正式验收申请,并提供采购合同、到货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如有)记录等有关资料。

    验收小组根据招标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设计要求等,并出具结论性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是学校资产入账和资金支付的必备条件。验收合格的,申购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手续和资产入库手续,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资产入账和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异常处理。验收时申购部门如发现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符合的,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并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一)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相符,但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二)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申购部门应督促供应商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进行整改;供应商未按要求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申购部门应予退货、终止合同或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学校利益受损失。

    第十八条验收复核。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对存在的异议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3人及以上包含专家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复核小组意见为验收的最终意见。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并对本人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验收过程弄虚作假、与供货商恶意串通、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涉密项目、特种设备或有特殊要求设备的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桂幼师国资〔2023〕1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采购项目验收书(2023年新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