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12-28 国有资产管理处 点击:[]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优化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建设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均适用于本办法。招标采购以年度为预算单位,同类要尽量合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学校非财政性资金招标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保障供应、保证质量、性价比高及为学校节约资金的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发挥资产效能,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统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审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采购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采购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购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及年度采购计划。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审定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招标采购文件需校级会议同意),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合同、评标办法等。

(五)否决违反招标采购规定的招标采购结果,特殊项目或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需报校级会议同意。

(六)布置、指导、协调、督促招标采购工作。

采购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会(以下简称“采购小组会”),向采购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采购事宜。由分管国资处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制度、规程及年度采购计划。

(二)审定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合同、评标办法等)。

(三)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名单中,审定具体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

(四)向招标采购委员会汇报采购小组重大决定事项。

(五)督促招标采购分工部门的工作进度。

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小组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各类采购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采购。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条例、办法,制订及修订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等。

(二)审查申购部门的手续、材料是否完备、齐全,报送招标采购计划。

(三)负责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对接工作。

(四)督促申购部门做好项目需求编制,提出招标采购意见,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五)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六)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核招标采购文件,向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小组会报批招标采购文件。

(七)向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小组会汇报重大决定事项,并做好会议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八)按要求统筹做好开评标人员的选派工作。

(九)及时发布学校招标采购公告和采购结果等信息。

(十)及时反馈招标采购工作进展和结果信息。

(十一)办理中标、成交结果报批工作。

(十二)做好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督促申购部门和供应商对合同的履约,配合申购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十三)督促申购部门和供应商申请采购验收,并参与或组织验收。

(十四)负责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定点供应商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十五)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投诉、质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反馈。

(十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十七)做好招标采购完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

(十八)做好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小组会授权的其它采购事务。

财务处为招标采购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小组会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等制订或修订。

(二)对招标采购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核,组织编制、调整采购预算,安排立项项目资金,提出经费安排意见。

(三)对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四)参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

(五)按招标采购招标文件、合同等的约定收取、支付或退还各类款项。

(六)参与招标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七)参与项目验收。

审计室为采购委员会和采购小组会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价格审核(可根据项目情况由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审核),并出具价格审核意见。

(二)对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三)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等制订或修订,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四)参与招标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五)参与项目验收。

(六)对项目业务的开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申购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采购预算经费,制定本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申报项目立项。

(二)做好招标采购标的的技术参数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的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

(三)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编报清晰准确、表达完整,并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招标采购内容、技术参数(指标)、商务要求、售后服务、评审办法(如有)、招标采购合同等内容。

(四)负责签订、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提出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参与验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五)负责申请按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等的约定收取、支付或退还各类款项。

(六)协助国资处做好招标采购实施各环节工作。

(七)配合选派招标采购项目业主评委。

(八)参与招标采购项目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再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学校领导汇报再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风险点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对招标采购工作中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约谈、函询要求。

(四)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举报,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并问责。

(五)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员库,并对监督员进行廉政培训。

十一学校招标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范围实行归口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办理申报、编制采购需求、立项等流程手续。管理范围如下:

(一)教务与科研管理处负责各类教室、实训室等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项目。

(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活动类、军训类、心康类专业设备设施等与学生工作有关的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特种设备(如电梯、热水系统等)、维修、绿化、物业、食堂、车辆、空调、办公家具用具等有后勤管理有关的项目。

(四)网络信息处负责全校性的办公设备、网络、广播、信息化建设与维保等项目。

(五)图书馆负责与图书有关的项目。

(六)工会负责与教职工福利有关的项目。

(七)广西幼师实验幼儿园负责幼儿园有关的项目。

(八)党政办负责学校办公用品、耗材有关的项目。

(九)宣传部负责学校宣传、校园文化建设有关的项目。

(十)建设办负责基本建设有关项目。

(十一)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就业、创新创业有关的项目。

(十二)其他项目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交叉项目或特殊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申购材料

第十由于招标采购工作管理严格、程序多、周期长,申购部门应在做好年度采购计划的前提下于每年5月31日前提出采购意向公开申请,6月30日前提供招标采购的完整材料,若因特殊原因临时新增采购项目的,根据学校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项目采购预算经费后20天内提出采购意向公开申请,40天内提供招标采购的完整材料,不得以采购时间不足为由规避招标采购。因超过时间不提供完整资料而影响使用或项目进度的,由申购部门负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财务收支审批办法或项目库管理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十申购部门向国资处提出招标采购申请时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材料。学校立项的会议纪要或呈批同意文件或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或项目库入选名单。

(2)采购意向公开表(达到公开限额及以上)(参考附件1)。

(3)价格审核单。可根据项目情况由价格委员会、审计室或委托第三方出具。工程类包括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货物类包括招标采购的货物清单等,服务类包括采购的服务内容及要求等。

(4)采购需求(参考附件2)。包括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商务要求、评分办法(如有)。招标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需提供3家(含)以上供应商市场调研(咨询)记录。

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内容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评审办法(如有)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评分办法。

(5)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协议)采购、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采购、校内自行采购等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的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招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各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一)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限额标准以自治区财政厅公布为准。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对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1.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

2.公开招标后不足3家以上的供应商投标,经过延标仅有2家供应商投标的,或标书开启后,有效标少于3家但有2家,因任务紧急,重新招标时间不够的。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购买服务项目且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询价采购。是指在指定网站上发布询价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报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与供应商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基于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仅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仅有1家。

5.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

(七)定点(协议)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协议)供应商,以定点(协议)的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有效期限内按规定自主选择供应商的一种采购形式

(八)政采云采购。属于政府指定采购品目范围的项目,能在政采云采购的,优先在政采云上采购,根据采购限额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网上超市直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3种形式。

(九)校内自行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按学校内控制度及财务规定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立项。申购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二)采购意向公开(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60万元及以上,如有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编制需求。申购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编制采购需求。

(四)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提交完整材料。申购部门将包含立项审批、价格审核意见、招标采购需求等完整的采购资料交国资处。

(六)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可根据项目情况和复杂程度邀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其他项目视项目特点及复杂程度进行一般性审查或重点审查。

(七)国资处牵头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初稿(根据项目情况可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编制)。

(八)招标采购文件审批。招标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按经费审批权限呈文审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下由采购小组会审批,100万元(不含)以上报采购委员会审核(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审批。

(九)按审批后的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十)项目开评标及业主评委和监督员的选派。按招标采购方式时间和要求开评标。公开招标项目或复杂项目的业主评委一般于开标前1天在学校定点采购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未达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业主评委可由申购部门安排对项目熟悉的人员参加(前期参与项目需求编制的经办人原则上回避不参加)。项目监督人员由纪检监察室和国资处于开标前1天共同从监督员库随机抽取人员参加。

(十一)招标采购结果确认。招标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由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认,招标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由校长同意后确认,公开招标限额及以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后确认。

(十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候选人(结果)确定后,将评标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三)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十四)项目验收。

(十五)申请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协议)采购、政采云采购、校内自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

2.申购部门编制采购需求。

3.申购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填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参考附件3)。

4.开展审核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开展集体决策。按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开展集体决策,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6.组织谈判,谈判成员一般由申购部门、审计室、财务处、国资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形成采购谈判协商记录。

7.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依法经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批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8.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9.项目验收。

10.申请资金支付。

(二)询价采购程序

1.项目立项。申购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编制需求。申购部门编制招标采购需求。

3.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并出具审核意见。

4.招标采购文件审批。招标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按经费审批权限呈文审批,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下由采购小组会审批,招标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报采购委员会审批。

5.发布询价公告,开展采购评审活动。

6.询价结果确认。招标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下由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确认,招标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由校长同意后确认。

7.发布询价结果公告。

8.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9.项目验收。

10.申请资金支付。

(三)定点(协议)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申购部门编制招标采购需求。

3.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并出具审核意见。

4.对列入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协议)采购适用范围的项目,按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各类定点(协议)采购通知要求的程序进行采购。

5.国资处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的方式如校内招标采购选定供应商或根据配置标准、价格、服务质量、供货期等因素对比选定供应商。

6.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7.项目验收。

8.申请资金支付。

(四)政采云采购程序

1.项目立项。申购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编制需求。申购部门编制采购需求。

3.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核采购需求。采购金额10万元(含)以下按经费审批权限呈文审批,采购金额在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下由采购小组会审批,采购金额100万元(不含)至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报采购委员会审批。

5.国资处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无特殊情况,一般选择在线询价或反向竞价进行采购。

6.采购结果的确认。在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国资处按要求确认价格最低者为成交供应商。

7.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8.项目验收。

9.申请资金支付。

(五)校内自行采购程序

1.招标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定点(协议)、政采云采购范围外的项目,由申购部门按照内控制度自行组织采购。申购单位提供招标采购需求、立项文件、询价记录(如3家以上供应商报价、网上报价截图或链接等),经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后,自行采购。

2.批量招标采购在10万元(不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定点(协议)采购范围外的项目,程序如下:

(1)项目立项。申购部门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编制需求。申购部门编制招标采购需求。

(3)价格审核(审计室、价格委员会或第三方),并出具审核意见。

(4)国资处根据项目情况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5)招标采购审批采购文件。

(6)在校内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7)国资处按要求组织开评标。评委一般由申购部门、财务处或校外专家组成。

(8)经国资处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发布结果公告。

(9)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

(10)项目验收。

(11)申请资金支付。


第五章合同签订

二十一申购部门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属政府采购项目的,国资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10万元(不含)以上的招标采购项目除格式合同外,其他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应于招标采购文件审批前由国资处送法律顾问审核,10万元(含)以下的非格式合同由申购单位自行送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通过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合同签订。合同的签订手续办理由申购部门负责,合同价款100万元(不含)以上的采购合同签订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合同价款10万元(不含)至10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合同签订代理人为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合同价款1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合同签订代理人为申购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至少交原件1份到国资处,由国资处或代理机构在线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书面合同内容必须与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一致。

二十六在合同履行中,申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标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项目验收

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验收,由申购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资处组织验收,成员原则上由申购部门、国资处、审计室、财务处等人员组成,大型或复杂的项目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必要时可邀请专家或第三方单位参与验收。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资处备案。

验收要求:

(一)验收前准备。申购部门准备合同、招标采购文件和已经履约完成的材料向国资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技术要求、响应承诺、合同约定等。

(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到现场严格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对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清单、封存样品(如有)、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进行核对、验收,有必要可进行破坏性验收或报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并作好验收记录。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

(三)出具验收书。验收完成后,并出具全体成员签字的项目验收书。分段验收的出具分段验收书。

验收不达标的,学校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整改意见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纪律及责任

三十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三十一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秘密。

三十二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应发扬民主作风,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三十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

三十四学校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人员,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十五中标(供应)商质疑、投诉按照自治区采购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处理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反馈。

第八章附则

三十六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幼师国资〔2017〕1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幼师国资〔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新出台或调整的政策不一致或冲突时,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桂幼师国资[202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附件1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docx

 附件2 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docx 

附件3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业人员论证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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