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印刷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3  点击:[] 来源: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印刷管理,保证印刷质量,节约经费,促进公务印刷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印刷内容:信封、文头纸、文件、报表、内部刊物、凭证票证(不包括发票)、无碳复写票据以及其他资料,证书、证卡、证件、包装类制品以及其他非纸质材料印刷品等。

第三条 公务印刷采购程序按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规定及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实行;应坚持必需、从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决定印刷规格,杜绝浪费。

第四条 公务印刷须在年初部门预算印刷费中列支。无预算不能开展公务印刷业务。

第五条印刷事项办理流程及费用结算

(一)印刷事项办理流程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执行。

(二)对预算安排的项目一律实行学校财务处直接支付(报账时附相关协议、合同、票据)。对在非定点单位印刷发生的费用,学校一律不予支付。

(三)印刷金额单次为五万元(含)以上的须学校审计室进行审核。

第六条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单位的选取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公布的名录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保证经批准实施的印刷项目的一致性,严禁虚报印刷数量和规格,严禁虚开发票,严禁要求承印商为单位或个人提供印刷业务以外的物品或服务。各部门应与承印单位严格执行印刷合同,对内容错误或质量低劣的印刷品不得验收、付款。

第八条 各部门在定点印刷单位采购印刷时如发现存在印刷质量、交货时间、服务质量等问题,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通过加强监督,提高定点印刷单位服务质量,确保学校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定点印刷单位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约违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反馈。

第九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