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主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1-26  点击:[]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桂幼师国资〔2017〕1号)(以下简称“学校政府采购办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中目录”)所规定之外,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学校自主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为零星采购和定点(协议)采购。

第三条学校自主采购由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零星采购

第四条零星采购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需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5万元(不含)以下小型维修工程适用零星采购。

第五条零星采购经费的审计按学校审计制度执行,采购需求论证按学校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六条5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达到采购单价1000元(含)以上或一次批量采购总价达1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组织3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组织评委会或部门会议评定供应商,评定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生效。评委会由技术人员、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人员等3人以上单数构成。验收小组由评委会成员构成,验收书是资产入库凭证之一。

第七条5万元至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一)具体实施程序。1.申购部门负责立项审批;2.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制定零星采购方案;3.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审定采购方案;4.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采购(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5.申购部门签订、履行采购合同;6.学校政府采购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出具验收书,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申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二)发布公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定的零星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在校园官网,公告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组织评标会。评标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评委会由审计室、财务处、申购部门等人员3人以上单数构成。

第三章 定点(协议)采购

第八条定点(协议)采购是指自治区财政厅为提高采购效率,便捷采购程序,针对特定工程、货物、服务,以标题含“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采购”文件进行规范的采购。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以下维修工程适用定点采购。

第九条定点(协议)采购程序按照学校政府采购办法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定点(协议)采购类别每月汇总一次申购部门采购需求,统一组织实施采购。申购部门可以向定点供应商备选库或评价高的中标定点供应商咨询技术需求。

第十条定点(协议)采购有定点公告采购、定点询价采购、定点谈判采购、定点直购方式。

第十一条定点公告采购适用于10万元(含)以上的定点(协议)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参照政府采购公告和评标要求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审定的定点采购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在校园官网,公告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100万以上定点工程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组织评标会。评标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持,评委会由审计室、财务处、申购部门等人员3人以上单数构成,必要时可邀请或随机抽取技术人员(专家)参加。5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委会由学校代表1人、开标现场在专家库随机抽取4人组成。

第十二条定点询价采购适用于10万元以下的定点(协议)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小组审定询价文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室、申购部门组成询价小组向3家(含)以上定点供应商发出询价邀请,供应商以密封形式报价,按最低价确定中标供应商。设有定点供应商备选库的询价限额标准可以调整为2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定点谈判采购适用于50万元以下流标或因特殊情况需紧急完工的定点工程。经采购小组审定,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室、后勤管理处、申购部门组成谈判小组与推荐供应商(由谈判小组在定点工程供应商备选库或两年内中标学校工程且服务评价高的供应商中选取)谈判,形成谈判纪要,报采购小组组长审定。

第十四条定点直购适用于单价1000元以下且单次批量总价不超过10000元的定点(协议)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商申购部门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因技术复杂等条件,经采购小组审定可以在学校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选择代理机构委托采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