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1-26  点击:[]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建设等各项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简称集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均适用于本办法。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三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严格遵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保障供应、保证质量、性价比高及为学校节约资金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 政府采购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验收小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员(以下简称采购监督员)等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及人员。同时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简称“采购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定点采购供应商备选库等。采购再监督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五条 采购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政府采购实施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处(简称“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项目职能部门(指采购项目涉及该部门职责的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设立采购委员会办公室,由国资处承担具体事务。纪检监察室不参与具体采购业务工作。

采购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各类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制度、规程及年度采购计划;

(三)审定公开招标和50万元(含)以上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定点工程、网上商城等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决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和评标办法;
   
(四)评定招标代理机构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备选名单;

(五)审定采购专家库人选;

(六)指导和督察政府采购工作;

(七)否决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结果。

   第六条 采购小组向采购委员会负责落实具体采购事宜。由分管国资处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申购部门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国资处、财务处、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项目职能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立采购小组办公室,由国资处承担具体事务。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制度、规程及年度采购计划;

(二)审定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包括采购方式、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

(三)在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名单中,审定具体采购项目代理机构;

(四)向采购委员会汇报采购小组重大决定事项;

(五)督促采购分工部门的工作进度。

第七条 采购验收小组向采购委员会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组长由分管国资处的校领导担任,由国资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审计室、项目申购部门、项目职能部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技术专家。具体职责详见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八条 采购监督员由申购部门所在支部纪检委员或相关教职工代表担任,参与采购工作全程监督。其职责为:

(一)监督采购项目及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学校规定;

(二)监督有关部门在采购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撰写监督记录、小结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室根据相关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对学校采购工作履行政府采购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学校采购委员会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风险点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采购项目提出主动参与监督的要求;

(三)对采购工作中发现的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出约谈、函询要求;

(四)受理采购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对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查处并问责;

(五)对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采购工作的监督记录进行存档保管。

第十条 采购专家库的专家主要参与采购项目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的论证。

第十一条 国资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协调各类采购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能擅自组织采购。

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对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编写;

(四)做好采购委员会、采购小组会议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及时编写会议纪要;

(五)做好政府采购完整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归档;

(六)及时在学校校园网或公示栏等媒介发布学校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等信息;

(七)及时向采购委员会委员、申购部门反馈政府采购工作进展和结果;

(八)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督促申购部门和供应商对合同的履约,配合申购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

(九)督促申购部门和供应商申请采购验收,审核验收意见;

(十)负责采购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和定点供应商备选库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十一)做好采购委员会、采购小组领导授权的其它采购事务。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是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须指定本部门一名中层领导为具体采购项目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申请年度采购预算,同时编制本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工作,必须明确项目预算控制金额或概算(审计室配合)、资金出处(财务处配合)、采购需求等论证依据(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图书馆等配合,必要时邀请专家)、付款方式(财务处配合)、售后服务等事项,按程序报送学校审批;

(三)负责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向采购验收小组申请采购验收,办理国有资产入库手续;

(四)负责按合同付款方式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五)协助国资处做好政府采购实施各环节工作;

(六)推荐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合格人选和定点供应商备选名单。

第三章 申报与论证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申报:申购部门每年按财务处预算编制时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政府采购预算,9月底前报送国资处汇总,按预算审核程序审批。追加预算的在下达指标的15日内细化采购项目预算。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原则上不能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论证,并出具采购需求论证意见书。1万元以上至5万元(不含)的由申购部门采购负责人主持论证采购需求;5万元(含)以上的由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主持论证采购需求。论证要点有采购目的、使用现状分析(自身使用存在问题、其他单位好经验等)、解决方案(技术性能、价格、服务、供应商或品牌及原有资产处置等)。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审批按照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和财务收支审批办法等制度执行。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进行采购项目备选库立项,做好项目前期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合同等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系统由国资处负责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经批准实施,由国资处编制上报采购计划,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组长和申购部门。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方式。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按自治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程序。

(一)工程类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采购小组议定或抽签决定招标代理机构;3.国资处按采购程序采购设计、造价、监理单位;4.国资处牵头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委员会审定;5. 审计室对接财政评审中心审定预算控制价(项目总预算不超500万元的,以学校委托造价单位出具的预算控制价为准);6.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7.国资处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环节;8.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9.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二)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采购小组议定或抽签决定招标代理机构;3.国资处牵头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委员会审定;4.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5.国资处对接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环节;6.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7.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三)邀请招标采购程序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采购小组议定或抽签决定采购代理机构;3.采购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文件;4.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5.国资处对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环节;6.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7.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二)询价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采购小组议定或抽签决定采购代理机构;3.采购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询价文件;4.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5.国资处对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询价采购环节;6.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7.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三)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申购部门组织专家出具《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3.采购小组组织谈判,必要时组织校外专家参与,形成采购方案;4.采购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采购方案;5.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6.由财政厅或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公示、发布中标公告;7.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8.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条 定点采购供应商备选库和采购程序。

(一)定点采购供应商备选库由采购委员会在自治区定点的 工程、工程设计、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编制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办公家具采购、印刷服务及车辆保险、轮胎、维修定点服务等定点供应商中根据实际需要审定3-5家供应商建立。

(二)定点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审定定点采购方案;3.国资处组织定点采购方案实施(校内自主实施环节的操作管理办法另行文规定);4.国资处根据中标结果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5.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6.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采购方式有网上直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其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国资处编制网上商城采购方案,报采购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3.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4.国资处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操作;5.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6.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第二十二条 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时间。

(一)批量集中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报国资处汇总;2.国资处编制批量集中采购方案,报采购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审定;3.国资处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4.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5.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二)批量集中采购时间。自治区批量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国资处1月、4月、7月、10月收集汇总当季度的学校采购需求,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程序。

1.申购部门申报项目立项;2.审定协议采购方案;3.国资处组织协议采购方案实施(校内自主实施环节的操作管理办法另行文规定);4.国资处根据中标结果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5.申购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约;6.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

第五章 采购代理与业主代表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分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委员会每两年评定3家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二十五条 国资处是对接采购代理的指定部门,其他部门未经采购委员会授权不得私自对接采购代理工作。国资处按照一项目一协议原则负责采购代理协议的签订、履约,督促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以维护学校利益为重,做好参谋帮助优化技术参数、严格采购环节,对接好自治区财政厅采购管理部门,实现优质采购结果,做好采购档案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主评委由国资处提名,采购小组组长审核,采购委员会主任审定;业主监督员由纪检监察室提名,监督小组组长审核,采购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七条 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除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外必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合同送审。

第二十八条 网上商城采购合同在网上商城采购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书面合同内容必须与备案的电子合同内容一致。

   第二十九条 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通过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价款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合同签订人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为申购部门负责人;合同价款5万元(含)至5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签订代理人为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经办人为申购部门负责人;合同价款5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签订代理人为申购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为申购部门采购具体工作负责人。合同签订后,送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中,申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验收管理,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由规划、建设、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执行。验收结果报国资处备存。

第三十二条 采购验收小组组长审定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原则上由熟悉掌握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专家)、申购部门人员、国资处或审计室人员等至少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前期参与该项目评审的学校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的负责人。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5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国资处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程序。

(一)验收前准备。申购部门准备合同和已经履约完成的材料并提交国资处,由其报告采购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二)现场验收。验收小组到现场对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采购合同约定分阶段验收的,应按合同进行分段验收。

(三)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作出验收结论性意见,并出具全体成员签字的采购项目验收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分段验收的出具分段验收书。验收书一式三份,学校、供应商、受托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验收书是申请支付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

第三十四条 验收不达标的,学校向供应商出具验收整改意见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此条款必须列入合同签订条款。

第三十五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国资处将验收结果(验收书)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章 纪律及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人员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秘密。

第三十八条 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作风,重大决策和重要问题坚持集体研究的原则,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再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密、索贿受贿的人员,将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按照自治区采购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处理结果向供应商反馈。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自主采购内容另行文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20121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标会议管理办法》(桂幼师〔20136号)、《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府定点协议采购家具管理办法(试行)》(桂幼师后勤〔20143号)等采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